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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辩护律师
来源:呈贡律师网   作者:呈贡律师网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是指由发卡银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的一组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它是 POS 机、ATM 机等终端机识别用户是否合法的依据。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窃取”包括以秘密手段(如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立法并未对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立案标准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量巨大”的标准为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不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是申领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所留的其他信息资料,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职业状况等,则一般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不能以本罪论处。

同时,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和联系。如果行为人在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利用这些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的,属于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如果将这些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用于伪造信用卡的,则行为人既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也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应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行为人在伪造金融票证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选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既有利用这些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也有非法提供给他人这些信息资料用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则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当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是在实施信用卡诈骗之后被抓获的,而事后查明其据以行骗的信用卡又是利用窃取、收买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的,则其行为属于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三罪的牵连犯,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当按照目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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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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