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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出售主体不合法,即除税务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出售行为的,如一般纳税人出售、一般纳税人给他人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出售等都属非法;第二,主体合法,即为有权出售的税务工作人员,如果明知购买人不符合购买条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属于非法出售。这里要以明知为条件,如因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而过失不知购买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数量向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出售,虽属违法行为,但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入罪标准:(1)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数量较大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
数量巨大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则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盈利目的,均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伪造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明知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出售;而后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出售。
法定最高刑不同:前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但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和处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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