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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妨害安全驾驶罪辩护律师
来源:呈贡律师网   作者:呈贡律师网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本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成为本罪主体;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人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行为人实施了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这里的“擅离职守”指驾驶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行为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乘客等,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实践中,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应当按照本罪进行处理。但对于个别情况下,行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较大,判处1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在适用妨害安全驾驶罪时,还需注意把握好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

例如,2020年10月15日,李某某酒后乘坐895路公交车,因未刷卡与公交车保安员及司机发生冲突,在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某用装有酒的塑料桶砸向司机、拉拽司机肩膀、辱骂并踢踹司机腿部。最终,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此罪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乘客和驾驶人员树立法律红线,营造安全有序、宽容和谐的公共交通环境,降低公共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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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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