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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债券发行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特指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欺诈发行证券的量刑标准如下: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情形为,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为,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的情形为,发行上述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的情形为,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设立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它强调了证券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性,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欺诈发行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这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也应该增强风险意识,对所投资的证券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以避免受到欺诈行为的影响。如果发现有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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