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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致。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卖给国外、赠送给国外之人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认定走私文物罪时,应注意区分其与非罪的界限。从主观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不知其携带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携带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客观上有运输、携带或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过境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看行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凭证才能出境,并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或邮寄的文物并非国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认为其行为是一般走私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走私文物罪。
同时,本罪与倒卖文物罪也存在区别。倒卖文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客观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也有倒卖的行为表现,但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文物罪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则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另外,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往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应以走私罪论处,不定倒卖文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应予立案追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应予立案追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应予立案追诉。
该解释还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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