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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和海关监督管理制度。核材料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核材料是制造核武器的核心原材料,一旦用于犯罪目的,会对人类和平和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藏匿、冒充、欺骗或其他方式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核材料罪的认定和处罚,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同时,中国对核材料的管理非常严格,任何涉及核材料的活动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以确保核安全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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