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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走私假币罪辩护律师
来源:呈贡律师网   作者:呈贡律师网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携带、运输或者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仅限于伪造的货币,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也包括伪造的外币。这里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人民币计算。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决意逃避海关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本罪规定了3个幅度的法定刑: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对“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以及货币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规定: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非典型的走私伪造货币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走私假币罪。例如,直接向走私伪造货币的犯罪分子收购伪造的货币的;在内海、领海收购、运输、贩卖伪造的货币的;与走私伪造货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条件的等。

总之,走私假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呈贡找刑事辩护律师,请联系陆兴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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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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