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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划清其与非罪的界限,着重把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以及是否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同时,也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例如,在上海发生的一起案例中,行人周某闯红灯与电动车车主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车主摔倒后被机动车碾压身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建议当事人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逃逸,否则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每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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