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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毒品、制毒物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指违反海关法、进出口关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指采用隐瞒、隐藏、伪报、蒙混、绕关等方式躲避海关监督、管理和检查;“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指违反进出口关税管理条例,偷逃国家准许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应缴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数额达到较大的行为。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走私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标准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走私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标准为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实施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为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被有关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此行为是独立于偷逃税额之外的一个定罪情节,偷逃税款的数额不影响此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是适用本项规定的前提条件,如此前多次走私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仍然应当将多次走私偷逃的税款进行累计,视其数额情况和情节定罪量刑,未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也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其中,“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存储、加工、寄售的货物。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海关监管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应缴税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故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犯该罪的,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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