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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辩护律师
来源:呈贡律师网   作者:呈贡律师网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易燃易爆设备是涉及能源、化工等重要领域的关键设施,一旦被破坏,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严重灾害,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破坏行为包括拆卸、损毁、堵塞、打孔等多种方式,对燃气管道、石油储罐、化工反应釜等易燃易爆设备进行破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指破坏行为具有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的现实可能性,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并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对象是易燃易爆设备;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

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主要是通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破坏交通工具罪是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使交通设施失去功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

与盗窃罪的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的特定性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对象是易燃易爆设备;盗窃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主观目的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主观目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盗窃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

四、典型案例及启示

案例:王某为盗窃燃气,私自拆卸燃气管道阀门,导致燃气泄漏,险些引发爆炸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是极其危险的行为,不仅会对个人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还会危及公共安全。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任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易燃易爆设备的监管和保护,提高安全防范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呈贡找刑事辩护律师,请联系陆兴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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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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