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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辩护律师
来源:呈贡律师网   作者:呈贡律师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会破坏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工作懈怠失职,对事故隐患不处理或不上报;为降低成本未严格遵守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要求;未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和日常检查监督职责,致使公司、企业遭受损失,甚至引发他人犯罪;在仓储或者企业管理方面严重失职等。

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一般仅指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但在特定条件下,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具体来说,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只有在受上级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委派,前往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情况下,才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会导致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凭借自己的知识或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实践中,认定本罪需注意辨别其主观方面、判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等。一般而言,本罪属于过失犯罪,但在因徇私而失职的情形下,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判断是否“严重不负责任”,关键在于辨析是否属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这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本单位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来评价,将特定岗位应遵守的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基本职责,以及依照行业管理应履行的职责等,纳入对国有公司人员职责的评价范畴。

例如,在某案例中,柯某担任国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同意分公司负责人私刻公章、开设银行账户,私自认可相关合同有效性并任命该负责人,还同意将工程款汇入私开账户,最终导致张某携款潜逃,使国有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柯某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案例中,柯某作为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同意一系列违规操作,对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应牢记自身职责,增强纪法观念,依规依法履职用权,自觉接受监督,避免因失职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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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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