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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主体
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主要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单位则通常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分子明知自己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变造的,仍然实施诈骗行为,意图骗取他人财物。
客体
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一方面,破坏了正常的金融凭证使用和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客观方面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并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使用”包括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如将伪造的金融凭证作为抵押物骗取贷款等。“数额较大”一般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标准来确定。
二、行为表现
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
犯罪分子通过伪造银行存单、汇款凭证等,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交易,向金融机构或者他人骗取资金。例如,伪造一张高额银行存单,到银行进行质押贷款,或者将伪造的汇款凭证交给收款人,骗取货物或款项。
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
对真实的金融凭证进行篡改,如更改金额、收款人、付款人等信息,然后使用变造后的凭证进行诈骗。比如,将一张小额银行存单的金额改大后进行取款或质押。
三、法律后果
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防范措施
金融机构方面
加强对金融凭证的审核和验证。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和设备,对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进行严格的真伪鉴别。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制度,确保每一笔业务都经过严格的审查。
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各种金融凭证的特征和防伪方法,能够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凭证诈骗行为。
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金融凭证诈骗案件的情况,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公众方面
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在进行金融交易时,要仔细核对金融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提供的金融凭证。如果对金融凭证有疑问,应及时向金融机构或相关部门咨询核实。
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金融凭证。不要随意将个人的金融凭证借给他人使用,也不要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可信的人,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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