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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1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
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情节严重”的其他认定情形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具有上述“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之一的。
如果二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也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在一些案例中,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特定信息后,与外部人员勾结,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金融行业信誉。例如,许某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掌控基金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在相关信息尚未披露前,亲自或指示他人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累计交易金额达1.88亿余元,非法获利金额达615万余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罪的设立旨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如果你发现有此类犯罪行为的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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