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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如用假币购物、偿还债务、借予他人、充当赌资等。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但伪造货币者除外。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但不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
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被验是假币或者被指明后继续持有、使用的;
根据行为人的知识、经验和假币的特点(仿真度),能够知道自己持有、使用假币的;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数额巨大”,一般是指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具体情况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误收假币后而使用,数额较大的,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是为了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使用,数额较大的,在处罚时可以从轻。
需注意,具体的定罪量刑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司法机关。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识别假币的方法,避免误收假币。如果误收假币,不得再次使用,应主动上缴当地银行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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