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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其中,“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含义和范围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致。“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用枪等;“弹药”是指供上述枪支所用的各种弹药;“爆炸物”是指军用或民用的各种爆炸品,如雷管、炸药、雷汞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性质,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物质。
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进行盗窃、抢夺。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抢劫的却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仍构成抢劫罪。
需要注意的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而后者是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同时,这两种犯罪与抢劫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一般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但如果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实施相关行为,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实践中对于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查办惩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的,予以数罪并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的,择一重罪并从重处罚等。
具体法律适用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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