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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价值。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既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也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也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大体一致。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影响本罪成立。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威胁到濒危物种的生存,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声誉。保护珍贵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文化遗产以及履行道德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拒绝购买和使用非法来源的珍贵动物制品,支持合法的保护和繁育措施,以确保这些珍贵动物的生存和繁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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