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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辩护律师
来源:呈贡律师网   作者:呈贡律师网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

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煽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煽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家长出于极端主义考虑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一般不宜按此规定的煽动、胁迫破坏国家制度的犯罪追究,必要时可以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极端主义进行煽动、胁迫且会破坏相关制度,仍积极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包含必须利用极端主义、进行煽动和胁迫、针对不明真相的人群、目的是破坏相关制度等要素。一般的煽动和胁迫行为,针对个别人的煽动和胁迫,或单纯出于个人特定目的的煽动和胁迫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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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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